会计取证

首页 > 会计取证 > 阅读资料 >

2021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留置权

菏泽中公教育 2021-07-16 14:45:2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1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留置权。菏泽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提供会计考试相关信息,预祝大家报考顺利。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 内容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性质 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现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效力等级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2011年)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BC错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错误)。

更多信息欢迎访问菏泽会计考试网

菏泽中公微信公众平台汇总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备考公开课
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
点击查看

会计取证<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