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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质权

菏泽中公教育 2021-07-16 14:36:0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1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质权。菏泽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提供会计考试相关信息,预祝大家报考顺利。



质权

(一)质权概述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简称为质权。在此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是质押财产又称之为质押物。

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押权以交付质押物为前提和生效要件,且质押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二)质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流质条款的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质权的设立 动产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三)质权的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
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多选题】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直接归乙所有。6月8日,甲通知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答案】BD。

解析:选项AB: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6月8日)“视为移交”,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选项CD: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在本题中,乙不能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但乙的质权仍然有效,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2018年)

A.支票

B.股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ABCD。

解析: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类。选项ABCD属于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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