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菏泽市单县退役士兵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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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鲁退役军人厅发〔2020〕10号)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菏退役军人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单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标准、档案赋分表和安置计划予以公布。对档案考核分数不符者或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请在3日内(2020年09日下午17:00前)到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安置科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无误后,请于12月10日下午14:30携带退伍证、身份证到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会议室挑选单位(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只能委托至亲代为挑选岗位,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持退役士兵退伍证、身份证、委托书和代选岗人的身份证及至亲关系证明)。如不挑选单位的,可申请选择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对档案考核成绩等有异议者,请在规定时间内实名拨打咨询举报电话或书面投诉反映。咨询举报电话:
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07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件、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鲁退役军人厅发〔2020〕10号)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菏退役军人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单县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等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一)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易地接收安置条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计分
(1)2003年12月入伍的,应为54分。
(2)2007年12月入伍的,应为38分。
(3)直招士官根据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4)推迟离队时间不计分(女性士官怀孕及哺乳期可计分)。
计算方法:服役年限12年以内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二)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重点标注,向工作组反馈。
(3)表彰: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军委机关部门与军委政工部或原总政治部联合实施的面向全军的表彰方可计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三)残疾等级计分
(1)因战致残5至10级,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因公致残5至10级,分别计40、30、20、10、5、2分。
(四)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
连续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
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0.05分,二类区每月0.1分,三类区每月0.15分,四类区每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月计0.3分。
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月计0.25分,四类区(含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每月计0.3分。、
海岛服役:三类岛每月计0.05分,二类岛每月计0.1分,一类岛每月计0.15分,特类岛每月计0.2分(其中西沙群岛每月0.2分,中建岛、中沙群岛每月0.25分,南沙群岛每月0.3分)。
(4)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
(5)作战:重点标注,向工作组反馈。
(6)烈士子女:30分。
(7)以上情形累计计分。计分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五)减分
(1)处分减分:
①党纪处分:警告5分,严重警告10分,撤销党内职务30分,留党察看60分,开除党籍100分。
②军纪处分:警告3分,严重警告5分,记过15分,记大过20分,降职或者撤职40分,降衔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①违规增加计分材料,倒扣 5倍分值。
②违规抽取减分材料,追加5倍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三、安置步骤及方法
(一)挑选单位。
将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档案赋分张榜公布,退役士兵按照档案赋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挑选工作单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统一安排安置计划、评分、确定安置单位。
(二)办理分配手续。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确定接收单位后,15日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三)办理上岗手续。
退役士兵应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给予督促并记录。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按规定退回未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四、放弃安排工作等情况办理
(一)本人书面申请。
按照政策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
(二)部门审核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本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规范工作程序。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况,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详见原链接)
1、2020年单县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赋分表
2、2020年单县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原标题:单县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shanxian.gov.cn/art/2020/12/7/art_17859_10106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