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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菏泽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

菏泽中公教育 2022-04-28 14:01:4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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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中之重,考查内容以五大常规法为主,随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的考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就显得格外重要。《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篇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单纯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对民事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而新增和变动的内容就成为了高频考点。今天就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所增加的居住权进行学习。

民法中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学懂用益物权的含义对理解居住权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从本质上来说用益物权是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物权,那么,居住权则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或者遗嘱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所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本质上也是实现房屋的居住价值。

居住权的设立解决了很多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比如“以房养老”、“离婚不离房”等,它解决了租赁和买卖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九十多岁的老甲有一套房子,但没钱养老,若将房子出租或者卖出去就没有了住处。有了居住权后他可以稍便宜点将房屋卖出去,然后在已为他人所有的房子上设立居住的权利,约定老甲生前居住该房屋。

同时,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对世性,因此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使用该规定)。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次,作为设立在不动产房屋上的权利,为了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导致居住权消灭的,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作为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居住权,它必然只能属于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也即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允许流转。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题练习】

(多选)甲打拼在外,父亲老甲留守在家,甲为父亲请了保姆老乙。老甲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子由甲继承,但老乙有在生前居住的权利,随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老甲去世后,甲要求保姆搬离。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设立

B.居住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C.老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不搬离

D.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要求保姆搬离

【中公答案】BC。解析:作为设立在不动产房屋上的物权,其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错误,B正确;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设立居住权后,房屋的居住权利归居住权人享有,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其搬离,C正确,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居住权相关知识点的学习与归纳,由于近年来题目的呈现形式比较灵活,考查方式往往以案例为主,因此需要考生在对知识点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做到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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