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菏泽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证据
菏泽三支一扶考试网准备了2021菏泽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证据备考资料。三支一扶资料专区提供公基知识等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关注菏泽中公教育(hezeoffcn)网站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手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决定了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证据的支撑。我们一起来探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的相关知识。
一、刑事证据的形式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书证通常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知识链接】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以音像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
二、考查方式
在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刑事证据的考查偏向于对证据的形式、分类等进行混淆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不同形式证据的区分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对证据的分类。
【试题】
在盗窃案件中,被侵害人出具的被盗窃物品的购买发票:
A.书证
B.物证
C.鉴定意见
D.被侵害人陈述
【答案】A。解析: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本题中的购买发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盗窃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书证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更多信息欢迎访问菏泽三支一扶考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