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菏泽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每日一练(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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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本题中王某因为撬不开防盗门而放弃的行为就符合“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本题判断正确。
考点:法律、法律/刑法/刑法总论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
A. 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B. 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C.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基本原则
D. 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答案】C
解析: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前提是有法,否则不能确定在什么面前平等,它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原则。故本题答案选C。
考点:法律、法律/法理学/法的运行
3.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根据上述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A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54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B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
考点:法律、法律/民法/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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