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菏泽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浅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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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但是考生对于共同犯罪这一知识点不是很熟悉,那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是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一部分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因此刑法理论上有共同犯罪一说。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三个特征:1、主体为二人以上。2、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本案中甲乙看似有共同故意,然而,甲乙两人共同故意的内容却不同。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为他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共同犯罪为不仅认识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而且认识其他共同犯罪为的行为会引起某种犯罪结果。3、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的犯罪故意是杀人的故意,而乙的犯罪故意是伤害的故意,乙对甲的犯罪行为会产生丙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两人故意的内容不同,当然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甲乙均构成犯罪,尽管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甲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乙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显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甲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乙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此时则不成立共犯。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例如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物。甲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奸。对此,乙并不知情。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这点是肯定的,但甲强奸丙,此犯罪故意超出了甲乙原有的共同盗窃的故意,乙对此毫不知情,故甲除盗窃罪外,另构成强奸罪,乙只构成盗窃罪。
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考生能够较好的掌握共同犯罪这一知识点。
【例题】医生甲在给病人开药时,一时疏忽开错药,护士乙在用药时不小心用量过大致病人死亡,则二者:
A.均构成医疗事故罪
B.构成共同犯罪
C.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D。中公解析:甲开错药是一时疏忽,乙用量过大是不小心,二者都是基于过失而产生的后果,二者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B错误,D正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正确。C是一般罪名,本题适用医疗事故罪的特殊罪名。故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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