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菏泽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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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部分内容是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有:一是考察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二是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是描述案例来考察自然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如何。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知识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王某的妻子怀孕,王某死亡后留有遗产60万,则应为胎儿留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即死亡,则遗产重新分配。
民法将自然人从年龄和智力两个角度,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们了解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点,用下列题目来巩固该知识点。
1.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
A.始于独立生活
B.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始于18周岁
D.始于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
1.【答案】B。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本题答案选B。
2. 李某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某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李某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所有权属于:
A.李某的法定继承人
B.李某孩子的监护人
C.李某的孩子
D.李某的代理人
2.【答案】C。解析: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李某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具备接受的资格。胎儿出生半年后,李某在车祸中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支付给李某孩子的监护人,但该保险金的所有权属于李某的孩子。故本题答案选C。
3. 19岁的小张是湖北某大学的一名学生,精神正常,但没有收入,完全依赖父母的汇款为其生活来源,则小张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答案】A。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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