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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菏泽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菏泽中公教育 2020-09-24 14:22:52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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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当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时候,例如A市市民小王对B市公安局对他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不服,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小王需要首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他需要去哪里起诉,我们国家法院设置分为四级,1、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2、中级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其上级为高级人民法院。3、高级法院:设置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最高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现在小王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他要去哪个级别的法院管;二是确定了级别后他要在自己市的该级别法院起诉还是去公安局所在市的该级别法院起诉?

其实这两个问题就是我们学习过程中应掌握的一个知识点,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来看其中一个比较具体的易混知识点。我们先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两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一般情况下,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行政主体若做出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则原告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在考试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个混淆选项就是,若小王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了,那是不是A市和B市法院都可以管辖?

在这我们要明确,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中的一种,指的是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帯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试题回顾:

戴某因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而决定向法院起诉,以下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A.被拘留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戴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解释:本题中被告为县公安局,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排除C。《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拘留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这一特殊地域管辖。被采取行政拘留处罚的相对人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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