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接收东明县籍外地工作人员到东明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办发〔2020〕4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接收东明县籍外地工作人员到
东明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接收东明县籍外地工作人员到东明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明县委办公室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关于接收东明县籍外地工作人员
到东明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根据《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和《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东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东明县籍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
2.东明县籍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
3.东明县籍或转业到东明县的军转干部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
4.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其配偶、父母长期在东明县工作、居住的。
达到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到东明县工作人员,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政策。
二、基本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可放宽至45周岁。
2.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已在省、市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备案。
3.教师应具备师范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医疗护理人员应具备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上述人员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手续齐全。
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受党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人员,有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处理人员,试用期和服务期内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安置原则
1.有编制(备案)空额原则。
2.同层次对口安置原则。
3.专业相同或相近安置原则。
4.服从组织安排原则。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有到东明县工作意向且符合条件人员,持毕业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务员(参公)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或编制部门出具的在编(备案)证明,公务员(参公人员)到组织部、在编(备案)在岗教师和医疗护理人员到人社局现场填写《外地工作人员到东明县工作报名表》《外地工作人员到东明县工作登记表》《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2.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编办,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编制(备案)空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调档函;不适宜的,退回申请。
3.档案审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调入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进入单位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审查调入人员的“三龄二历一身份”。
4.综合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调入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5.确定岗位。档案审查合格、综合考察合格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安置建议,经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6.办理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办理调动手续。
7.办理入编。按照县外调入人员入编程序办理入编(备案)手续,纳入编制(备案)实名制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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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印发《关于接收东明县籍外地工作人员到东明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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